“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”的版本间的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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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0日 (二) 15:25的最新版本

技术要求

  • 原料要求
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  • 感官要求
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  •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理化指标
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
啤酒
甲醛/(mg/L) ≤ 2.0 GBT 5009.49-2008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  •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
  • 微生物限量
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微生物限量
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
n c m
沙门氏菌 5 0 0/25ml GBT 4789.25-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
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/25ml
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.1-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执行。
  • 食品添加剂
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-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。

标签

  •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、原麦汁浓度、原果汁含量、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,应符合GB 7718-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。
  • 应以“%vol”为单位标示酒精度。
  •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,以“原麦汁浓度”为标题,以柏拉图度符号“°P”为单位。果酒(葡萄酒除外)应标示原果汁含量,在配料表中以“××%”表示。
  • 应标示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,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“切勿撞击,防止爆瓶”等警示语。
  •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%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