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GB 4927-2008 啤酒”的版本间的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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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9日 (三) 20:23的版本
术语和定义
- 啤酒 beer
- 以麦芽、水为主要原料,加啤酒花(包括酒花制品),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、含有二氧化碳的、起泡的,低酒精度的发酵酒。
- 注:包括无醇啤酒(脱醇啤酒)
- 熟啤酒 pasteurized beer
-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。
- 生啤酒 draft beer
-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,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,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。
- 鲜啤酒 fresh beer
-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,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,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。
- 特种啤酒 special beer
- 由于原辅材料、工艺的改变,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。
- 干啤酒 dry beer
- 真正(实际)发酵度不低于72%,口味干爽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冰啤酒 ice beer
- 经冰晶化工艺处理,浊度小于等于0.8EBC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低醇啤酒 low-alcohol beer
- 酒精度为0.6%~2.5%vol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无醇啤酒 non-alcohol beer
- 脱醇啤酒
- 酒精度小于等于0.5%vol,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.0°P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小麦啤酒 wheat beer
- 以小麦芽(占麦芽的40%以上)、水为主要原料酿制,具有小麦麦芽经酿造所产生的特殊香气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浑浊啤酒 turbid beer
- 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菌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,浊度大于等于2.0EBC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果蔬类啤酒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
- 果蔬汁型啤酒 beer with fruit and vegetable flavor
- 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,具有其特征理性化指标和风味,并保持啤酒基本口味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- 果蔬味型啤酒 taste of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
- 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,添加少量食用香精,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
- 柏拉图度 plato
- 原麦汁浓度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,符号为°P,即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。
- 冰晶化 ice crystallization
- 将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处理,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。
产品分类
- 淡色啤酒:色度2EBC~14EBC的啤酒。
- 浓色啤酒:色度15EBC~40EBC的啤酒。
- 黑色啤酒: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。
- 特种啤酒。
要求
感官要求
- 淡色啤酒
-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-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
-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理化要求
- 淡色啤酒
-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-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
-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- 特种啤酒
- 除特征性指标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。
卫生要求
应符合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。
净含量
按[[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]]执行。
分析方法
感官要求、净含量和理化要求按GBT 4928-2008 啤酒分析方法检验。
检验规则
- 组批
- 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,同一清酒罐、同一包装线、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当天包装出厂(或入库)的、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。
- 抽样
- 按表5抽取样本。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的器具,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本中采样、封装。箱装(瓶、听)啤酒先按表5规定抽取样本,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。当样品总量不足4.0L时,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。
-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,注明:样品名称、品种规格、数量、制造者名称、采样时间与地点、采样人。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,于5℃~25℃保留10天备查。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,进行感官、理化和卫生要求的检验。
- 检验分类
- 出厂检验
- 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,方可出厂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(合格证)可以放在包装箱内,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“合格”二字。
- 检验项目:净含量、感官要求、理化要求。
- 型式检验
- 检验项目:本标准中的“要求”章节的全部内容。
-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应进行:
-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;
- 更换设备或停产后,重新恢复生产时;
-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-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抽检要求时。
- “不合格项目”分类
- “缺陷”项目:卫生要求。
- “严重瑕疵”项目:净含量、标签、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(如:干啤酒的“真正发酵度”、冰啤酒的“浊度”等)、双乙酰、生啤酒和鲜啤酒的“蔗糖转化酶活性”。
- “一般瑕疵”项目:除“缺陷”和“严重瑕疵”以外的其余项目。
- 判定规则
- 受检样品如有两项以下(含两项)指标检验不合格时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-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“缺陷”或“严重瑕疵”时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-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“一般瑕疵”,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;若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“一般瑕疵”时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- 标志
-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(GB 10344-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,该标准已经废止,使用“GB 7718-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” & “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”进行替代)的有关规定,标明:产品名称、原料、酒精度、原麦汁浓度、净含量、制造者名称和地址、灌装(生产)日期、保质期、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,还应在标签、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“警示语”——“切勿装机,防止爆瓶”。
-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外,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-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-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。
- 包装
- 瓶装啤酒,应使用符合GB 4544-1996 啤酒瓶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GBT 13521-2016 冠形瓶盖(暂缺)有关要求的瓶盖。
- 听装啤酒,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,如:铝易开盖两片罐,并应符合GBT 9106.1-2009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的有关要求。
- 桶装啤酒,应使用符合GBT 17714-1999 啤酒桶有关要求的啤酒桶。
- 产品应封装严密,不得有漏气、漏酒现象。
-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 6543-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要求的瓦楞纸箱、符合GBT 5738-1995 瓶装酒、饮料塑料周转箱要求的塑料周转箱,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。瓶装啤酒不得只用绳捆扎出售。
- 注: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,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。
- 运输和贮存
- 搬运啤酒时,应轻拿轻放,不得扔摔,应避免撞击和挤压。
- 啤酒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、混贮、混运。
- 啤酒宜在5℃~25℃下运输和贮存;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,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。
- 啤酒应贮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不得露天堆放,严防日晒、雨淋;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