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 4927-2008 啤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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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
术语和定义

  • 啤酒 beer
以麦芽、水为主要原料,加啤酒花(包括酒花制品),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、含有二氧化碳的、起泡的,低酒精度的发酵酒。
注:包括无醇啤酒(脱醇啤酒)
  • 熟啤酒 pasteurized beer
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。
  • 生啤酒 draft beer
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,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,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。
  • 鲜啤酒 fresh beer
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,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,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。
  • 特种啤酒 special beer
由于原辅材料、工艺的改变,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。
  • 干啤酒 dry beer
真正(实际)发酵度不低于72%,口味干爽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冰啤酒 ice beer
经冰晶化工艺处理,浊度小于等于0.8EBC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低醇啤酒 low-alcohol beer
酒精度为0.6%~2.5%vol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无醇啤酒 non-alcohol beer
脱醇啤酒
酒精度小于等于0.5%vol,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.0°P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小麦啤酒 wheat beer
以小麦芽(占麦芽的40%以上)、水为主要原料酿制,具有小麦麦芽经酿造所产生的特殊香气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浑浊啤酒 turbid beer
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菌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,浊度大于等于2.0EBC的啤酒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果蔬类啤酒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
  • 果蔬汁型啤酒 beer with fruit and vegetable flavor
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,具有其特征理性化指标和风味,并保持啤酒基本口味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。
  • 果蔬味型啤酒 taste of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
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,添加少量食用香精,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。除特征性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
  • 柏拉图度 plato
原麦汁浓度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,符号为°P,即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。
  • 冰晶化 ice crystallization
将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处理,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。

产品分类

  • 淡色啤酒:色度2EBC~14EBC的啤酒。
  • 浓色啤酒:色度15EBC~40EBC的啤酒。
  • 黑色啤酒: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。
  • 特种啤酒。

要求

感官要求

  • 淡色啤酒
淡色啤酒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 淡色啤酒感官要求.png


  •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
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.png


理化要求

  • 淡色啤酒
淡色啤酒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 淡色啤酒理化要求.png


  •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
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表4 浓色啤酒、黑色啤酒.png

  • 特种啤酒
除特征性指标外,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。

卫生要求

应符合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。

净含量

按[[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]]执行。

分析方法

感官要求、净含量和理化要求按GBT 4928-2008 啤酒分析方法检验。

检验规则

  • 组批
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,同一清酒罐、同一包装线、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当天包装出厂(或入库)的、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。
  • 抽样
  • 按表5抽取样本。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的器具,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本中采样、封装。箱装(瓶、听)啤酒先按表5规定抽取样本,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。当样品总量不足4.0L时,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。

Gb4927 表5 抽样表.png

  •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,注明:样品名称、品种规格、数量、制造者名称、采样时间与地点、采样人。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,于5℃~25℃保留10天备查。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,进行感官、理化和卫生要求的检验。
  • 检验分类
  • 出厂检验
  • 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,方可出厂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(合格证)可以放在包装箱内,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“合格”二字。
  • 检验项目:净含量、感官要求、理化要求。
  • 型式检验
  • 检验项目:本标准中的“要求”章节的全部内容。
  •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应进行:
  •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;
  • 更换设备或停产后,重新恢复生产时;
  •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  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抽检要求时。
  • “不合格项目”分类
  • “缺陷”项目:卫生要求。
  • “严重瑕疵”项目:净含量、标签、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(如:干啤酒的“真正发酵度”、冰啤酒的“浊度”等)、双乙酰、生啤酒和鲜啤酒的“蔗糖转化酶活性”。
  • “一般瑕疵”项目:除“缺陷”和“严重瑕疵”以外的其余项目。
  • 判定规则
  • 受检样品如有两项以下(含两项)指标检验不合格时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  •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“缺陷”或“严重瑕疵”时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  •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“一般瑕疵”,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;若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“一般瑕疵”时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  • 标志
  •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(GB 10344-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,该标准已经废止,使用“GB 7718-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” & “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”进行替代)的有关规定,标明:产品名称、原料、酒精度、原麦汁浓度、净含量、制造者名称和地址、灌装(生产)日期、保质期、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,还应在标签、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“警示语”——“切勿装机,防止爆瓶”。
  •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外,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  •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-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。
  • 包装
注: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,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。
  • 运输和贮存
  • 搬运啤酒时,应轻拿轻放,不得扔摔,应避免撞击和挤压。
  • 啤酒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、混贮、混运。
  • 啤酒宜在5℃~25℃下运输和贮存;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,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。
  • 啤酒应贮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不得露天堆放,严防日晒、雨淋;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