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 2758-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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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要求
- 原料要求
-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- 感官要求
-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- 理化指标
-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理化指标 | ||
---|---|---|
项目 | 指标 | 检验方法 |
啤酒 | ||
甲醛/(mg/L) | 2.0 | GBT 5009.49-2008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|
-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
-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-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。
-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-201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。
- 微生物限量
-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微生物限量 | 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
项目 | 采样方案及限量a | 检验方法 | ||
n | c | m | ||
沙门氏菌 | 5 | 0 | 0/25ml | GBT 4789.25-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|
金黄色葡萄球菌 | 5 | 0 | 0/25ml | |
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.1-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执行。 |
- 食品添加剂
-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-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。
标签
-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、原麦汁浓度、原果汁含量、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,应符合GB 7718-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。
- 应以“%vol”为单位标示酒精度。
-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,以“原麦汁浓度”为标题,以柏拉图度符号“°P”为单位。果酒(葡萄酒除外)应标示原果汁含量,在配料表中以“××%”表示。
- 应标示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,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“切勿撞击,防止爆瓶”等警示语。
-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%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。